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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听证...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5-11-20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 事 由 就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 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 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时间: 20 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00-18:00 。 地点: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二楼会议室 。 (二)听证 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杨家乙。 决策发 言 人:花冬波、李婷婷、矣建梅。 听证记录人:李江柳、郭婷、王涛。 听证监察人:冯 艳、陈思羽。 听证代表: 胡宝生、 代语、 胡迅齐、李艳芬、 李瑞、王俊峰、 郭云升 、 赵洪生 、孙二华、杨海涛、代江平、陈康华、贾云春、 冯吉、 汪云富、 杨金良、 黄长英。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参加 听证 会 的 17 名代表 均 同意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以下简称 “ 草案 ” ) 。 其主要理由: 一是 定价成本监审结果的必然;二是江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三是通过价格杠杆,逐步形成水是重要商品的社会共识,增强群众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意识。 (一) 17 名代表认为 : “ 草案 ” 数据详实,客观公正,拟定 价格和收费 标准符合江城镇实际, 同意定价方案 。 (二) 3 名代表建议: 供水部门加强管控,降低供水成本,加强对居民用水服务(包括相应水务设施维护和售后), 做好相关宣传等工作,增强居民节水意识,明码标价,保证用水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三) 4 名代表建议:保证供水质量。 (四) 1 名代表建议:列出定价范围。 (五) 1 名代表建议:列出上年度居民第二阶梯用水量数据。 (六) 1 名代表建议:对 “ 草案 ” 中 附件 1 执行第一阶梯水价的范围进行细化明确。 (七) 1 名代表建议:明确 污水处理费收取方是谁?收取污水处理费时需要由住建部门委托。 (八) 1 名 代表建议:一是 阶梯价略显复杂,希望能优化调整,直接定价位用多少收多少。 (九) 1 名 代表建议: 村中公共用水(公厕、洗手台等)收费要明确,建议出台优惠政策。 四、决策发言人的意见建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 委 第 45 号令)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 委 第 46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 2018 〕 943 号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 24 〕 1 号)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 2013 〕 75 号)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4 〕 151 号)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 〔 2017 〕 61 号)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 〔 2018 〕 66 号)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改价费 〔 2018 〕 416 号)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24 〕 28 号) 提出以下建议: (一)终端用水价格方案 终端用水价格由拟调整的自来水价格、水资源税和现执行 的 污水处理费相加构成,执行范围为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 管网覆盖区域。 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 3.60 元 / 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 2. 20 元 / 立方米,水资源税 0. 20 元 / 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1.20 元 / 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 5.70 元 / 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 3.50 元 / 立方米,水资源税 0. 20 元 / 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2.00 元 / 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终端价格 7.80 元 / 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 5.10 元 / 立方米,水资源税 0. 20 元 / 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2.50 元 / 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 〔 201 3 〕 2676 号 ), 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 价格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21 年第 46 号令)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计量方式 为 每户按月计量(不含污水处理费), 用水量基数 为 12 立方米 ( 按《云南省用水定额》 2019 年版经云水发〔 2019 〕 122 号)确定, 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 0—12 立方米(含 12 立方米, 水价执行 2.20 元 / 立方米 ); 第二阶梯 月 用水量: 1 2 — 17 立方米(含 17 立方米,用水量超过 1 2 立方米,小于等于 17 立方米的, 水价执行 3.30 元 / 立方米 ); 第三阶梯 月 用水量: 17 立方米以上的,水价执行 6.60 元 / 立方米 。 对家庭人口超过 4 人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 1 人各阶梯核定 月 用水量顺延增加 3 立方米,超出部分按阶梯水价执行。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 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 或代收费单位 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21 年第 46 号令)、《云南省用水定额》 2019 年版(经云水发 〔 201 9 〕 122 号 ),对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用水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次考核计量周期超定额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照水价(不含污水处理 费, 下同)的 0.5 倍 加价 收取;第二次考核计量周期仍然超定额用水的,按水价的 1 倍 加价 收取;第三次考核计量周期及以上继续超定额用水的,按水价的 1.5 倍 加价 收取。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 2010 〕 124 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0.50 元,淘汰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1.00 元,计量周期实行按月一次计量考核并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 区水利局 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抄表日期和相关用水资料。 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持方案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居民的负担问题,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 对供水范围内 的 农村五保户和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自来水价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以户为单位,每 月 每户 用水量 1 2 立方米以内 的, 每立方米 自来水 价 优惠 1.00 元 ; 超过 第一阶梯的 部分 ,按 调整后的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执行 。 (五)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结合近年来 江川 区原水供应状况,为保障城市生活用水正常供应,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 ( 含水资源 税)上涨 时 启动联动机制,原水价格 上涨 部分顺加在最终用水价格上,由 供水企业 等额收取 后 ,支付原 水单位 。原水价格 ( 含水资源 税)上涨 部分不 进入居民阶梯水价。联动加价额从调水次月起由供水单位计量收取。原水上涨部分相关成本费用等额收取到位时停止联动。联动加价额的幅度、执行时间 由供水部门提出,经 区发展改革局 按程序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 不再启动听证等程序。 联动加价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供水价格联动公式为: 调整后供水终端价格 = 调整前供水终端价格 + 联动调整价格 联动调整价格 = 原水调价额 × ( 1+ 水损率) × ( 1+ 税率)。 五、听证会现场答疑情况 问题: 1. 公司供水综合价格如何计算? 答:供水综合水价是根据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 委 第 45 号令)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 委 第 46 号令) 按照 “ 准许成本 + 合理收益 ” 的原则计算而来 。 2. 辖区各个村委会水价统计是否准确,存在非法偷漏水部分增加的成本是否会让用水村民分摊? 答:漏损部分严格按照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 J 92 )核定( 10% 以内 ),因此,不会把超出标准部份分摊到用户身上。 3. 西河二库等取水点价格是否也统一纳入成本核算? 答:按照 “ 同网同价 ” 的原则统一核算。 4. 污水处理费收取方是谁? 答:《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玉江政发〔 2024 〕 14 号 )明确:按照相关规定和 “ 污染者付费 ” 原则,污水处理费由各供水单位、自备水源单位负责征收,使用统一专用发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款专用。 六、 听证会评议情况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在 区 发展改革局 举行 听证 会代表意见 评议 会, 区 发展改革局 杨家乙、花冬波、江城镇人民政府石进敏、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廖新波、区财政局李瑞参加会议 。听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 (一) 拟采纳 “ 供水部门加强管控,降低供水成本,加强对居民用水服务(包括相应水务设施维护和售后), 做好相关宣传等工作,增强居民节水意识,明码标价,保证用水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 ,理由:一是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二是 《 玉溪市江川区轩湖水务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 》 (以下简称 “ 草案 ” ) 中第八条水价调整后相应配套措施已明确水质、水压、服务等措施。 (二) 拟采纳 “ 保证供水质量 ” ,理由:一是提高水质是公司应尽义务,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二是 “ 草案 ” 中第八条水价调整后相应配套措施已明确宣传、水质、服务等措施。 ( 三 )不予采纳 “ 列出定价范围 ” , 理由: “ 草案 ” 中第一条基本情况中已明确公司供水范围。 ( 四 )不予采纳 “ 列出上年度居民第二阶梯用水量数据 ” ,理由: 此次价格调整前江城镇执行的水价政策未制定阶梯水价政策,因此无法提供相关数据。 ( 五 )拟采纳 “ 对 “ 草案 ” 中 附件 1 执行第一阶梯水价的范围进行细化明确 ” ,理由:对附件 1 阶梯水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便于供水企业收费和管理。 ( 六 )拟采纳 “ 明确 污水处理费收取方是谁?收取污水处理费时时需要由住建部门委托 ” , 理由: 征收污水处理费由 住建部门 或江城镇明确后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 七 ) 不予采纳 “ 阶梯价略显复杂,希望能优化调整,直接定价位用多少收多少 ” ,理由:从节约用水的层面来看,违背国家、省、市水价改革相关政策。 ( 八 ) 不予采纳 “ 村中公共用水(公厕、洗手台等)收费要明确,建议出台优惠政策 ” ,理由: 一是《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对各用水类别进行明确; 二是 “ 草案 ” 中明确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 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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